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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407号

泰兴市宏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源丰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泰兴市宏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源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407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宏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肖红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俊杰,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源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何金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泰兴市宏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源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0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