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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1执13号

李向会与曾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向会,曾居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1执13号申请执行人李向会,女,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被执行人曾居林,男,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申请执行人李向会与被执行人曾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23日作出的(2013)鲁民诉前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曾居林自愿偿还原告李向会借款本息人民币12600元,定于2013年10月20日前给付。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曾居林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向会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曾居林于2016年2月4日履行1600元,2016年8月30日前履行5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履行6000元。经做申请执行人工作,其同意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621执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89元,由被执行人曾居林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阮雁斌执行员  罗友能执行员  范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