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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执字第210号

梅素英申请执行李文涛、平顶山市存鑫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梅素英,李文涛,平顶山市存鑫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3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梅素英,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文涛,男,1974年11月20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存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涛,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03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文涛、平顶山市存鑫商贸有限公司存款72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小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