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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1825民初39号

李学英与李康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李学英,李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1825民初39号原告李学英,女,生于1953年4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李康,男,46岁,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英诉被告李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学英承担。

审判员  邓泽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