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1825民初39号原告李学英,女,生于1953年4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李康,男,46岁,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英诉被告李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学英承担。
审判员 邓泽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