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申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龙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军,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学军。再审申请人河南龙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宇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宇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我公司是物业服务单位,只负责小区的保洁保安等公共事务,2013年度的供暖工作并不是我公司提供的,李学军无证据证明其损失与我公司有关系。2、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未经法定程序,径行在检察日报公告送达判决书,剥夺了我的申诉权利程序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李学军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费收据,可以证明诉争双方构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龙宇物业公司试暖时未尽到通知李学军家中留人的义务,导致李学军财产受损,一审判决龙宇物业公司予以赔偿,于法有据。龙宇物业公司主张其不负责小区供暖试水,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未果继而公告送达判决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龙宇物业公司申请本案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龙宇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龙宇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爱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