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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4996号

奉化市东欣仪表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森高汽车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奉化市东欣仪表有限公司,余姚市森高汽车仪表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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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996号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东欣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经济开发区(郭范村前)。

法定代理人:周益君,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骆定良,该××员工。

委托代理人:骆善根,该××员工。

被执行人:余姚市森高汽车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柳高翔,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东欣仪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森高汽车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丈商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己于2015年9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90992.7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在(2015)甬余执民字第4104号案件处理中,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9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