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1236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甲。
被执行人:郭某乙。申请执行人郭某甲与郭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的(2012)博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依据博山区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的(2015)博民执字第123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延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