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308—1号申请执行人郭巨才,男,192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弥陀寺乡常桥村委前郭庄,身份号码412828192902164213。被执行人郭贤功,男,1952年1月1日生,住新蔡县弥陀寺乡常桥村委前郭庄,身份号码41282819520101421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法执字第30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7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郭贤功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弥陀寺信用社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00000169281345083013)。因被执行人郭贤功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贤功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弥陀寺信用社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00000169281345083013)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震
审判员 闫保华
审判员 王长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昆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