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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694-1号

喻允昌与肖道平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喻允昌,肖道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694-1号申请执行人喻允昌。被执行人肖道平。申请执行人喻允昌与被执行人肖道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肖道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道平在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喻允昌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820元、申请执行费1470元,共计:106110元。但被执行人肖道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肖道平的存款及收入1061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怀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