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694-1号申请执行人喻允昌。被执行人肖道平。申请执行人喻允昌与被执行人肖道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肖道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道平在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喻允昌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820元、申请执行费1470元,共计:106110元。但被执行人肖道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肖道平的存款及收入1061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怀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