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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4执恢3号

缪枫与被执行人缪荣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缪枫,缪荣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缪枫,男,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缪荣祥,男,1953年6月10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缪枫与被执行人缪荣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缪荣祥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恢3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施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