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1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江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铜冶镇岭底村。法定代表人任国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卓思百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1218号。法定代表人陆海兵,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上海嘉展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1218号。法定代表人陆海兵。
上诉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江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三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江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988元,减半收取9994元由上诉人河北江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树军
审判员 张国俊
审判员 赵增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