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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4518号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宁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宁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4518号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风临路*号*栋。组织机构代码59368390-X。负责人金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某,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琦,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审理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宁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唐中才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常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