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96号原告卢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张虹,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镐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红
审 判 员 徐 斌
人民陪审员 刘钦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功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