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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196号

卢某某与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卢某某,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96号原告卢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张虹,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镐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红

审 判 员  徐 斌

人民陪审员  刘钦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功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