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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催字第00005号

新乡县永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新乡县永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芜经开民催字第00005号

申请人:新乡县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

法定代表人:高树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修君,公司员工。申请人新乡县永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交通银行芜湖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0100051/21877523、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零伍月壹拾叁日、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出票人芜湖通和汽车管路系统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海县梅林伟梁塑料厂、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壹拾壹月壹拾叁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乡县永通运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