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芜经开民催字第00005号
申请人:新乡县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
法定代表人:高树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修君,公司员工。申请人新乡县永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交通银行芜湖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0100051/21877523、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零伍月壹拾叁日、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出票人芜湖通和汽车管路系统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海县梅林伟梁塑料厂、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壹拾壹月壹拾叁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乡县永通运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