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297号原告周昌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国壮,沭阳县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永会,居民。被告邱永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昌军诉被告邱永会、邱永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昌军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永会、邱永凯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永会、邱永凯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昌军撤回对被告邱永会、邱永凯的起诉。
审判员 赵加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