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310号原告何文广,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曹桂兰(原告何文广之妻),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政东(俩原告之子),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讯发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樟柴树液达林酒店。法定代表人黄水庆,董事长。第三人苏兴富,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广、曹桂兰与被告龙岩讯发典当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兴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广、曹桂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何文广、曹桂兰负担。
审判员 林 朝 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蕾(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