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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1310号

何文广、曹桂兰与龙岩讯发典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文广,曹桂兰,龙岩讯发典当有限公司,苏兴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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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310号原告何文广,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曹桂兰(原告何文广之妻),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政东(俩原告之子),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讯发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樟柴树液达林酒店。法定代表人黄水庆,董事长。第三人苏兴富,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广、曹桂兰与被告龙岩讯发典当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兴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广、曹桂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何文广、曹桂兰负担。

审判员 林 朝 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蕾(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