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执字第173-3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住所地:绵阳市绵兴东路54号。
负责人:邓实,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贾道强,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显涂,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贾刚,男,生于1976年4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李霞,女,生于1977年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盐亭县风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昙云路纪念碑上侧。
法定代表人:贾刚,该公司经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绵阳支行)与贾刚、李霞、盐亭县风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盐亭风雅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绵阳支行以案涉房地产存在租赁关系,严重妨碍抵押权的实现为由,请求本院依法排除租赁后拍卖。
本院查明:2013年6月20日,兴业银行绵阳支行分别或共同与贾刚、李霞、盐亭风雅公司签订《零售授信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31312371810000)、《零售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431312371804001)、《零售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431312371803001),由兴业银行绵阳支行向贾刚、李霞授信额度1800万元,盐亭风雅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抵押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3年7月1日,兴业银行绵阳支行与贾刚、李霞、盐亭风雅公司就贾刚所有的,位于盐亭县云溪镇凤池街文教局住宿楼1、2、3层房地产和盐亭风雅公司所有的,位于盐亭县云溪镇高山公园风雅山庄第1、2、3、4层房地产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兴业银行绵阳支行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书。嗣后,兴业银行绵阳支行向贾刚、李霞发放贷款1800万元。2015年4月29日,兴业银行绵阳支行诉贾刚、李霞、盐亭风雅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绵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因贾刚、李霞、盐亭风雅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兴业银行绵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贾刚和被执行人盐亭风雅公司名下房地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绵执字第173-2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贾刚所有的,位于盐亭县云溪镇凤池街文教局住宿楼1、2、3层房地产和被执行人盐亭风雅公司所有的,位于盐亭县云溪镇高山公园风雅山庄第1、2、3、4层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2016年2月2日,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另查明:2013年12月1日,贾刚与李成林、张俊桃、任远均、丁兴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贾刚将其所有的,位于盐亭县云溪镇凤池街的房屋租赁给上述四人经营使用。2014年10月1日,盐亭风雅公司与李静、曹益强、陈周华、张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盐亭风雅公司将其所有的风雅大酒店租赁给上述四人经营使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的规定,李成林、张俊桃、任远均、丁兴胜、李静、曹益强、陈周华、张权等八人享有的租赁权成立时间均在抵押权设立后,不能对抗本案申请执行人暨抵押权人兴业银行绵阳支行。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规定,因案涉房屋上设立的租赁权期限均在八年以上,严重影响财产的处置变现,应予涤除,实行不带租赁权的拍卖。综上,申请执行人关于排除租赁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执行实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不带租赁权拍卖被执行人贾刚所有的,位于盐亭县云溪镇凤池街文教局住宿楼1、2、3层房地产[房产证号为: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000261**号、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000261**号、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00026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盐国用(2012)第02623号、盐国用(2012)第02624号、盐国用(2012)第02625号]。
二、不带租赁权拍卖被执行人盐亭县风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盐亭县云溪镇高山公园风雅山庄第1、2、3、4层房地产[房产证号为: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000275**号、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000275**号、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00027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盐国用(2013)第00459号、盐国用(2013)第00460号、盐国用(2013)第00461号]和上述房地产范围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含装饰装修、绿化景观、铝合金茶房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炜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马红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