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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295号

卞某甲与陆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卞某甲,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2民初295号原告卞某甲。法定代理人卞某乙。被告陆某(系原告母亲)。

原告卞某甲与被告陆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朱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卞某乙、被告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卞某甲诉称,原告系被告婚生子,2010年1月28日,原告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原告随父亲卞某乙生活,被告贴补抚育费。但随着近年物价的增高,原告因上学看病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300多元抚养费已经不够,而原告父亲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承担原告的抚养费非常困难。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陆某辩称,我与原告父亲离婚后,我也履行了抚养义务,小孩大多时候是我带在身边,我的经济收入有限,每月收入仅2000元左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卞某乙与被告陆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03年2月16日生原告卞某甲,2010年1月28日双方经本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原告卞某甲随卞某乙生活,被告陆某自2011年1月起至卞某甲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6月底前一次性给付卞某甲抚育费人民币4000元;卞某甲的其余抚育费用,被告卞某乙自愿全部承担。2016年1月6日,原告因要求增加抚养费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被告陆某与他人合伙经营养生馆,自认每月收入2000元左右。同时,原告已由小学升至初中阶段学习。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10)大民初字第0060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卞某乙与被告陆某作为原告的父母,均应履行抚养义务,在生活上悉心照料、在经济上负担原告必要的抚育费用。

原告父亲卞某乙与被告在2010年离婚纠纷案中,就抚养费达成的调解协议,因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原告目前正常生活水平,本院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需要以及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400元,并负担原告医疗费、教育费的5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陆某自2016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卞某甲生活费400元,直至原告卞某甲独立生活时止,此款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各履行一次,原告卞某甲的医疗费和教育费凭据由被告陆某负担50%。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陆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海燕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