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民初字第521号原告孔万宽。委托代理人叶国富,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盈洲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岱西镇摇星浦。法定代表人项修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夏良设。被告夏吉雄。被告姜华军。被告夏吉雄、姜华军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根发,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邬平珠。委托代理人马剑哲,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金尔,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万宽诉被告浙江盈洲船业有限公司、夏良设、夏吉雄、姜华军、邬平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孔万宽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万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万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2元,减半收取2271元,由原告孔万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启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李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