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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民初字第521号

孔万宽与浙江盈洲船业有限公司、夏良设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孔万宽,浙江盈洲船业有限公司,夏良设,夏吉雄,姜华军,邬平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民初字第521号原告孔万宽。委托代理人叶国富,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盈洲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岱西镇摇星浦。法定代表人项修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夏良设。被告夏吉雄。被告姜华军。被告夏吉雄、姜华军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根发,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邬平珠。委托代理人马剑哲,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金尔,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万宽诉被告浙江盈洲船业有限公司、夏良设、夏吉雄、姜华军、邬平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孔万宽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万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万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2元,减半收取2271元,由原告孔万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启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李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