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00466号
原告:象山凯鑫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亚红。
委托代理人:张斌裕。
被告:胡梅凤。
原告象山凯鑫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梅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陶振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象山凯鑫制衣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象山凯鑫制衣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凯鑫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象山凯鑫制衣有限公司承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陶振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余郑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