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674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以被告韩某名义购买的康桥名居沿街房一套或冻结房款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以被告韩某名义购买的康桥名居沿街房一套或冻结房款10万元。查封财产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成龙
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
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