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91执28号申请执行人姚庆堰。被执行人廊坊市澳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鹏道。法定代表人杨启庭,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开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廊坊市澳华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姚庆堰经济补偿金2262元,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廊坊市澳华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17元;
二、如被执行人廊坊市澳华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文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