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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保58号

南通市东和电子有限公司与宁国朝阳电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通市东和电子有限公司,宁国朝阳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保5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东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尤松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国朝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郑义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南通市东和电子有限公司诉宁国朝阳电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东和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宁国朝阳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财产作为诉讼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东和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宁国朝阳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黎骏(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于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