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
上诉人李某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7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一年多来一直在莱阳市工作生活和居住。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请求分割莱西市济南中路12号北国之唇栋单元户房屋,故属不动产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莱西市,故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秀强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