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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辖终77号

姜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

上诉人李某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7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一年多来一直在莱阳市工作生活和居住。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请求分割莱西市济南中路12号北国之唇栋单元户房屋,故属不动产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莱西市,故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秀强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