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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行初3号

王正法与温岭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法,温岭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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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政���定书(2016)浙1003行初3号原告王正法。被告温岭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万昌中路1133号。法定代表人夏明华,主任。

原告王正法诉被告温岭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土地征收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以其他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正法负担。

审 判 长  郏金岳

审 判 员  刘开怀

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汪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