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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4民监1号

李俊中诉顾竟达,顾春元, 宋晓琳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俊中,顾竟达,顾春元,宋晓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4民监1号原审原告李俊中,男,汉族,1950年7月13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原审被告顾竟达,男,汉族,1938年3月10日出生.江苏省靖江市人。原审被告顾春元,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江苏省靖江市人。原审被告宋晓琳,女,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人。原审原告李俊中诉原审被告顾竟达,顾春元,宋晓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3)若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宋   天   伟

审判员 艾尔肯· 吾吉米尔

审判员 努尔孜古丽·巴拉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博司旦古力·托胡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