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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00274号

陈梅丹与王文虎、胡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梅丹,王文虎,胡丽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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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00274号原告陈梅丹。委托代理人陈延军。被告王文虎。被告胡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丹与被告王文虎、胡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梅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舒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高谷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