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00274号原告陈梅丹。委托代理人陈延军。被告王文虎。被告胡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丹与被告王文虎、胡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梅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舒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高谷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