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10号原告于伟,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勉县。被告皇甫宏,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勉县。被告高保平,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伟与被告高保平、被告皇甫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伟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于伟负担。
审判员 石济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