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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5民初10号

原告于伟诉被告高保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伟,皇甫宏,高保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10号原告于伟,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勉县。被告皇甫宏,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勉县。被告高保平,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伟与被告高保平、被告皇甫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伟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于伟负担。

审判员  石济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