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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333号

周福安与周培德、邓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福安,周培德,邓建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周福安,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周培德,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邓建梅,女,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周福安与被执行人周培德、邓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培德、邓建梅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程林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锡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