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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2893号

原告赵志忠与被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志忠,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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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893号原告赵志忠。委托代理人高燕,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自由街1号。法定代表人向焕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富强、常向往,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忠诉被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忠撤回起诉。案件��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审 判 员  王晓贞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