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454号原告北京泰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草厂村委会东1000米。组织机构代码:75330XXXX。
法定代表人:刘政坤,总经理。被告北京市亿润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团泉村团泉1号。组织机构代码:68575XXXX。法定代表人宋克海,经理。被告宋克海,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泰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亿润基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宋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泰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泰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泰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七百九十九元,由原告北京泰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一万四千七百七十四元退还原告北京泰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代理
审判员 田雪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臧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