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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53号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5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回族,1968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素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红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