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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辖终130号

北京艺荣堂文化有限公司与蓝建恒业(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艺荣堂文化有限公司,蓝建恒业(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艺荣堂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天井大街甲2号。法定代表人漆海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梅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建恒业(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五里1号楼3单元商业1-1室。法定代表人晋金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维红,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上诉人北京艺荣堂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荣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蓝建恒业(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6233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蓝建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4年11月21日,蓝建公司与艺荣堂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2号院2号楼签订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后艺荣堂公司以种种借口拖欠工程余款至今未付。因此,蓝建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艺荣堂公司偿还蓝建公司工程款等。一审法院向艺荣堂公司送达起诉状后,艺荣堂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本案应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蓝建公司提交的《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甲方(艺荣堂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艺荣堂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平谷区。据此,艺荣堂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参照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的相关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争议的涉案装饰装修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因此一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艺荣堂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艺荣堂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之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性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2月4日施行,不适用其施行之前的、艺荣堂公司与蓝建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管辖法院之约定。2.依法本案应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艺荣堂公司与蓝建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其中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综上,艺荣堂公司与蓝建公司基于当时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一致约定的管辖法院合法有效,依法本案应由“甲方所在地”(即艺荣堂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艺荣堂公司上诉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蓝建公司对于艺荣堂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蓝建公司系依据其与艺荣堂公司签订的《合同》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艺荣堂公司偿还蓝建公司工程款等,故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处理立案、管辖问题的通知》中对“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处理管辖问题的时间节点”问题规定:“2015年2月4日之后(含2月4日)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2015年2月4日之前受理的案件,适用原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据此,本案立案时间为2015年11月24日,在2015年2月4日之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蓝建公司与艺荣堂公司签订的《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中载明“工程地点:朝阳区安慧东里2号院2号楼”,因此北京市朝阳区是本案之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装饰装修合同之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艺荣堂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艺荣堂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京

审 判 员 刘   险   峰

代理

审判员 蔡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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