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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1261号

原告格尔木富畅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双运物流有限公司、甘肃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格尔木富畅顺运输有限公司,南京双运物流有限公司,甘肃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格尔木富畅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运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太龙,男,1988年11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国良,男,1964年7月15日生,回族。被告南京双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不详。被告甘肃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木富畅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双运物流有限公司、甘肃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尔木富畅顺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其运费8690元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尔木富畅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格尔木富畅顺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商惜华

审 判 员  冯珍珍

人民陪审员  马 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