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财保27号之一
申请人:蒋立新,住隆化县。电话:139XX****XX。
被
申请人:郭松,住隆化县。电话:136XX****XX。
申请人蒋立新因与被申请人郭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2月19日将被申请人郭松所有的坐落于隆化县隆化镇北三角地盐库南侧的房产证号为隆房权证字第20153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焦志宇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隆化县隆化镇康泰家园小区的商业综合楼1/2单元104号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因担保人提供的该担保房屋不合格,2016年2月22日,申请变更为以担保人焦志宇所有的坐落于隆化县隆化镇新天地小区2号楼2单元1503室的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蒋立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
裁定如下:将担保人焦志宇所有的坐落于隆化县隆化镇新天地小区2号楼2单元1503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指定由担保人负责保管,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设定抵押,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黄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