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65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民管路8号。法定代表人姜新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婷,该公司管理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莎。
上诉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周民初字第0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宏
审 判 员 祝春雄
代理
审判员 孙楚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立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