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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民初145号

赖正彬与宜宾市禾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林馨华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赖正彬,宜宾市禾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林馨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5民初145号原告赖正彬,男,生于1969年4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宜宾市禾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翟湾路5幢1单元1层1至3号。法定代表人詹涛,董事长。被告林馨华,男,生于1974年4月28日,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正彬诉被告宜宾市禾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林馨华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宜宾市禾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林馨华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予以冻结;如被告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建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