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民终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凤阳县时空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许永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世炎,系该单位职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凤阳县冰雪冬泳协会,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顾有刚,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卓亚东,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凤阳县时空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广告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时空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世炎,被上诉人凤阳县冰雪冬泳协会(以下简称凤阳冬泳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卓亚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1月3日,凤阳冬泳协会(甲方)与时空广告公司(乙方)签订《安徽省第十届冬泳锦标赛承办方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自愿、互利共赢的宗旨,经过认真协商就乙方成为甲方举办的安徽省第十届冬泳锦标赛的活动承办方,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及价格,甲方将于2014年12月12日至12月14日举办安徽省第十届冬泳锦标赛。本次锦标赛分为三个系列活动:开幕式典礼(地点县体育馆)、比赛(地点县体育馆游泳池)、颁奖典礼(地点县体育馆),乙方为甲方提供冬泳锦标赛赛事经费80000元整。
二、乙方享有权利,除本次冬泳锦标赛赛事宣传广告外,其他任何商家广告必须经乙方同意才能出现在本次冬泳锦标赛的活动现场及任何宣传资料上,甲方无权享有广告权。甲方必须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协商,乙方对本次活动的宣传广告各路口与现场等地的摆放、悬挂、粘贴不得干涉,确保本次锦标赛达到最佳的宣传效果。乙方享有5名以上对本次冬泳锦标赛的二、三等奖运动员的颁奖机会,并享有开幕式典礼与颁奖典礼时贵宾席位的享有权。乙方享有对本次冬泳锦标赛各赞助商的赞助资费享有权利,甲方无权干涉。
三、本次冬泳锦标赛的冠名商家的要求,为确保本次冬泳锦标赛的××冠名,足浴、KTV、澡堂、美容行业不得使用冠名权。
四、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周后付款25%,11月20日付款50%,冬泳锦标赛闭幕式典礼结束后3天内把余款付清。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对于时空广告公司赛事广告宣传物的摆放地点,经凤阳冬泳协会申请,凤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时空广告公司在该县五岔路、体育馆西门等地点摆放广告宣传物,摆放时间自2014年11月20日至赛事举办结束。为该次冬泳锦标赛的举办,安徽省冬泳运动协会印制秩序册一本。秩序册封面载明,主办单位为安徽省冬泳运动协会、凤阳县体育局,承办单位为凤阳冬泳协会,时间为2014年12月12日-14日。秩序册第二页“支持单位”名单里,时空广告公司为支持单位之一。秩序册第三页系2014年11月15日安徽省冬泳协会向全省各市、县、省直、行业游泳协会、冬泳协会、冬泳队下发的“关于第十届全省冬泳锦标赛竞赛规程的通知”。该通知载明:经安徽省冬泳运动协会批准,由安徽省冬泳协会、凤阳县体育局主办,凤阳县冰雪冬泳协会承办的安徽省第十届冬泳锦标赛定于2014年12月14日在凤阳县体育局游泳场举行。比赛期间将举办科学冬泳知识研讨会(时间:2014年12月13日下午组委会结束后)。秩序册里还包括竞赛规程、赛事日程安排等等内容。时空广告公司与凤阳冬泳协会签订协议后,向凤阳冬泳协会支付30000元。2014年12月14日,冬泳锦标赛开幕式典礼、比赛、颁奖典礼在凤阳县体育馆举行。开幕式现场悬挂的横幅上时空广告公司列为“协办单位”。凤阳冬泳协会因对协议约定的下欠款项50000元催要未果而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凤阳冬泳协会作为赛事的承办方与时空广告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根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规定,体育赛事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安徽省冬泳协会2014年11月15日文件批准的承办方为凤阳冬泳协会。时空广告公司系在冬泳锦标赛秩序册内的支持单位名单里。体育赛事的承办方是在活动中担任方案实施、具体策划办理的单位,协办方一般意义上是愿意出钱、出力、出物等以求得在协办方提名的商业机构。从2014年11月3日《承办方合作协议》的字面上看,签订合同是为了使时空广告公司成为赛事的承办方,而从合同的内容及后来的合同履行中,时空广告公司实际的身份为协办方。时空广告公司作为商业性的广告公司,不论其是以承办方或是协办方的身份出现,其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是提供一定的资金帮助,通过赛事及前期的广告宣传、招揽其他商家广告,借以达到提升其自身企业知名度、并可能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即使时空广告公司如合同所约成为赛事的承办方,是否履行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手续也并没有影响到时空广告公司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根据凤阳冬泳协会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时空广告公司自2014年11月20日起就已经被相关主管部门准许在一定的地点摆放广告宣传物直至赛事结束。可见,从形式上看,时空广告公司因签订《承办方合作协议》所期望取得的合同利益已经基本得到满足。如果时空广告公司实际没有满足其预期所获得的利益,那也是其自身的原因,与合同的效力认定无关。合同的效力应从合同的内容及履行过程等实质层面去认定,协议字面意义上的瑕疵并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故此,可以认定《承办方合作协议》系时空广告公司与凤阳冬泳协会双方自愿签订,应为有效合同。时空广告公司认为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承办方合作协议》约定锦标赛举办时间为2014年12月12日至12月14日,该日程与安徽省冬泳运动协会发布的竞赛规程相一致,在安徽省冬泳运动协会下发的通知上也可以看出,除了2014年12月14日正式比赛的一天时间外,2014年12月13日下午安排的是冬泳知识研讨会,运动员报道亦须时间。可见,协议约定举办时间为3天与客观事实并不冲突,且时空广告公司自2014年11月20日起就已经被相关主管部门准许在一定的地点摆放广告宣传物直至赛事结束,其因签订《承办方合作协议》所预期取得的合同利益已经基本得到满足,时空广告公司的合同目的并没有落空。对于时空广告公司抗辩认为比赛现场出现“古井贡酒”等广告没有经过其同意,使其对商业广告的批准和控制权落空,因时空广告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抗辩理由成立,该院不予采纳。时空广告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提供赛事经费80000元的义务。除时空广告公司已支付的30000元,凤阳冬泳协会主张其再行支付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凤阳县时空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凤阳县冰雪冬泳协会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凤阳县时空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时空广告公司上诉称:本案协议未经安徽省冬泳协会批准,未生效。凤阳冬泳协会不是赛事的主办人,无权签订协议。时空广告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成为赛事的承办方,未取得合同利益。协议约定比赛时间为三天,但实际比赛时间只有一天,凤阳冬泳协会未实际履行协议。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凤阳冬泳协会的诉讼请求。凤阳冬泳协会答辩称:双方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时空广告公司已按约定取得合同利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时空广告公司为证明其上诉主张,举证了比赛场地的照片一组,证明:场地出现其他赞助商的广告,其没有独立享有合同的权利。凤阳冬泳协会质证认为:该证明不能证明这些广告是经过凤阳冬泳协会允许而发布的,时空广告公司具有现场广告的发布权,时空广告公司直到现场颁奖都没有就广告问题提出异议。根据时空广告公司举证和凤阳冬泳协会的质证,本院认证如下:时空广告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所涉广告系经凤阳冬泳协会允许而发布或凤阳冬泳协会存在违约行为,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双方当事人所举证其他证据与原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同于原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时空广告公司是否应当向凤阳冬泳协会支付剩余的50000元赞助费。
本院认为:时空广告公司与凤阳冬泳协会签订的《承办方合作协议》是针对比赛赞助商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时空广告公司享有赛事宣传广告的权利,对非其发布的广告,其有管理权,同时亦应承担相应义务。时空广告公司上诉主张,该协议未生效,其未按协议约定成为赛事的承办方,实际比赛时间只有一天,故其不应承担继续支付赞助费的责任。本院审查认为,时空广告公司的协议目的主要是对比赛的赞助权和广告宣传权,实际比赛虽为一天,但根据赛事规程,在2014年12月12日至12月14日期间还举行参赛者报道、开闭式、颁奖及相关研讨会等活动,上述活动在协议中约定为比赛的系列活动之一,时空广告公司的合同权利并未因被定性为支持单位而受到实质侵犯,且时空广告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凤阳冬泳协会在协议履行中存在过错,故对时空广告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凤阳县时空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柳 冰
代理
审判员 王娟娟
代理
审判员 王 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婧靓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