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9行审42号申请人新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乔华朴,主任。委托代理人周跃超,新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野县汉城街道北关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法定代表人赵梅兰,队长。申请人新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申请人新野县汉城街道北关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为行政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8日对被申请人作出新防征决字(2015)5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决定征收94440元。被申请人已交纳9000元人防易地建设费。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现该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新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1月26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新防征决字(2015)5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由被申请人缴纳剩余人防易地建设费8544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新防征决字(2015)5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新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新防征决字(2015)5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准予执行,由被申请人新野县汉城街道北关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85440元。
审 判 长 杨 焕
审 判 员 卢灿敏
人民陪审员 吴同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