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2执恢5号

谭某某与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某某,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男。被执行人巨某某。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谭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15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万元及利息。因巨某某工资尚在冻结中,执限内无法全部执结,我院于2015年9月10日划拨了巨某某工资账户31700元并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向我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我院依法扣划巨某某被冻结工资10000元并给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谭某某,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15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全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弘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