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民初字第1214-2号

祝司江与毕思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祝某甲,毕思朋,毕于海,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214-2号

原告:祝某甲。

法定代理人:祝令平。

被告:毕思朋。

被告:毕于海。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121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毕思朋驾驶的鲁K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本案已审结,诉讼保全的情形已消失。现被告毕思朋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驾驶的鲁K号小型普通客车扣押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毕思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毕思朋驾驶的鲁K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

审 判 长  韩道义

审 判 员  梁吉发

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冉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