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126号原告吕某。被告汪某。
原告吕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汪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魏建峰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XX、熊昌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半年,被告开始经常不回家,2011年6月至今4年多,被告总以很忙为借口一直未归家,此间,被告不照顾、关心原告,没有尽做丈夫的责任,相反,没钱时还向原告及其父母索要财物。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庭极度不负责,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原告认为,夫妻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鄂武岸结01102778号),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6月起,被告以各种理由不归家,导致夫妻分居至今。2015年2月,原告曾到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另明查,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结婚证、(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被告自2011年6月起长期不归家,夫妻分居至今,被告应对此负主要责任。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达二年以上,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吕某与被告汪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邮寄费4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共计800元,由被告汪某负担(该款原告吕某已垫付,被告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吕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建峰
人民陪审员 方 毅
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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