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565号
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黎传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洋,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绵勇,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张井全。
被告:王茹。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井全、王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