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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6090号

张柏菊与张正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柏菊,张正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090号原告张柏菊。委托代理人张振三,甘肃森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柏菊诉被告张正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的纠纷愿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柏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4元,减半收取1562元,由原告张柏菊负担。

审判员  赵生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