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090号原告张柏菊。委托代理人张振三,甘肃森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柏菊诉被告张正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的纠纷愿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柏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4元,减半收取1562元,由原告张柏菊负担。
审判员 赵生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