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792号
原告: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黄敏,行长。
委托代理人:邢艳,该银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少华,该银行工作人员。
被告:芜湖市业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谢亚平。
被告:谢亚平,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
被告:胡文,男,1966年7月4日出生。
被告:杨邦怀,男,1942年8月12日出生。
被告:何家玉,女,1946年4月1日出生。
被告:杨珩,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
被告:考纪宁,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
被告:谢一青,男,1934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宋荣保,男,1953年6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诉被告芜湖市业华商贸有限公司、谢亚平、胡文、杨邦怀、何家玉、杨珩、考纪宁、谢一青、宋荣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芜湖市业华商贸有限公司、谢亚平、胡文、杨邦怀、何家玉、杨珩、考纪宁、谢一青、宋荣保价值270万元的财产予以���全。
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谢一青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环城南路苗茵园房产在6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谢亚平、胡文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巨龙城市花园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被告胡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世纪花园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被告杨邦怀、何家玉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延安路皖医新区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被告杨珩、考纪宁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香苑小区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上房产在20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丁曲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淑芳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