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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457-3号

赵龙申请执行刘俊臣、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龙,刘俊臣,王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457-3号申请执行人赵龙,男,汉族,30岁。被执行人刘俊臣,男,汉族,37岁。被执行人王明,男,汉族,32岁。申请执行人赵龙与被执行人刘俊臣、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64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俊臣所有的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俊臣所有的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