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457-3号申请执行人赵龙,男,汉族,30岁。被执行人刘俊臣,男,汉族,37岁。被执行人王明,男,汉族,32岁。申请执行人赵龙与被执行人刘俊臣、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64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俊臣所有的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俊臣所有的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