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执监3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忠臣、宋涛借款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王忠臣,宋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监3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负责人刘世英,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婷婷,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忠臣,男,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宋涛,男,198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忠臣、宋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立案执行,案号为(2011)二执字第1190号。现因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超过执行期限未能执结该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交叉执行。又因申请执行人有其他案件在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了方便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忠臣、宋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勇

代理

审判员 黄 晶

代理

审判员 蒋振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苟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