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小字第22-1号原告崔XX,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万鑫,安阳市北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崔三庆,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银木,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金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X诉被告崔三庆、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崔XX负担。
审 判 长 马小新
审 判 员 张小桢
人民陪审员 马 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