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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849号

戚亚清与胡晓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戚亚清,胡晓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849号原告戚亚清,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车敏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美,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晓燕,女,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陈鹏宇,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琪,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亚清诉被告胡晓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亚清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亚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由原告戚亚清负担。

审 判 长 陈 晓 宇

审 判 员 张   扬

人民陪审员 陈 铭 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占平黄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