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特1号申请人苏州香塘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海燕。委托代理人马一舟。被申请人苏州瑞时达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银东。本��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苏州香塘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瑞时达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苏州香塘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晓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乐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